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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行发债大门开了又关

———10万亿债务“鲠喉”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2012-06-27成为付费会员|欢迎免费试用
股票估值网点评:有分析称,预算法修正草案之所以禁止地方举债,主因是地方债务目前已经存在一定风险。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再从各地政府公布的债务性账目来看,有的地方债务率更是超过100%的国际警戒线,投资者对地方政府自行还本付息仍抱有疑虑。
    不过,尽管自主发债被尘封,但自去年底以来,我国已经开始进行地方自行发债尝试。今年5月,财政部还下发了 《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根据办法,2012年地方自行发债限于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省市。但由于自行发债的指标是由中央分配,相对于地方财政压力,每年两三千亿的额度不过是杯水车薪,所以长久之计还是要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而这两点,目前还未有根本性突破。
      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恢复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在地方各级财政收支矛盾日趋紧张背景下,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否会放开成为此次预算法修订的一大焦点。

      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记者了解到,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基础上,曾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考虑到近些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10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恢复现行预算法规定,明确从严规范地方债务,规定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专家表示,地方自主发债还需要做很多工作,一方面需要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操作性文件,另一方面还需要健全地方配套政策,并将地方债务透明化。
  
      “目前完全放开地方自主发债的政策和机制都不成熟。”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当前放开地方发债要慎重,既要考虑合理公平的问题,又要考虑风险问题,要严格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管理。
  
      不过,对于草案二审稿的这一规定,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要保持地方融资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关键还是要建设地方阳光融资制度。首先应“开前门”,结合预算法修订积极推行阳光融资,接受公众监督;其次要“治存量”,要逐渐将10.7万亿元地方债务消化干净;此外还要“关后门,修围墙”,严控新增地方债务,规避风险。
  
      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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