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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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智能管理平台建设项4,000.004,000.004,000.004,002.542.54[注2]100.062023/3/31不适用不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39,000.0037,363.7737,363.7737,385.2021.43[注2]100.06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158,100.90156,464.67154,573.4227,296.91156,142.941,569.52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具体详见附件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中变更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2-478号),截至2020年6月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7,886.99万元,公司决定用本次募集资金7,886.99万元,置换上述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置换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该部分募集资金于2020年7月完成置换。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21,0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为5,000.00万元。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本期募集资金结余618.87万,结余金额为未完成项目金额及利息。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注1]本项目建设期为3年,2023年实现销售收入298,434.53万元,实现税后利润-4,748.50万元,公司新开业的门店培育期为1-2年,该项目第一年属于建设培育期。在培育期销售收入处于爬坡期,各类费销比偏高;另一方面,由于筹办期间开办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减少了新开门店开办期间的利润,因此,新开门店整体处于亏损状态[注2]项目完成后,累积投入金额大于承诺投入金额的原因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净额[注3]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包含“新建连锁药店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变更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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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1)变更原因:1)鉴于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配合公司整体战略部署,推动主营业务发展,应对行业发展竞争的实际需要,变更“老店升级改造”项目剩余募集资金8,363.54万元(包括利息收入及手续费净额,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余额为准),用于上海益丰医药产品智能分拣中心项目的建设。2)为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新建连锁药店项目”的建设推进,促进公司在区域网络布局中取得先发优势,将该项目剩余投资额中的24,300.00万元由新建连锁药店实施方式变更为收购连锁药店方式。本次实施方式变更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收购两家连锁药房项目。项目一,收购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医药”)51%的股权项目,项目共计投资20,400.0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12,400万元用于支付项目尾款;项目二,收购唐山市德顺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德顺堂”)重组后新公司70%的股权项目,共计投资11,900万元,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2)决策程序:1)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8月4日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0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老店升级改造项目”变更的议案》:变更2020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老店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用途8,363.54万元(包括利息收入及手续费净额,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余额为准),用于2020年可转债另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海益丰医药产品智能分拣中心项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部分资金已使用完毕。2)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0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变更的议案》:对公司2020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新建连锁药店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进行变更。变更募集资金24,300.00万元用于收购连锁药店。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部分资金已使用完毕。(3)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对上述变更事项于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2-051、2022-052。
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不适用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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