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选举曹利群女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冯卫东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更新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7日

附件1

关于选举曹利群女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曹利群女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曹利群女士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托,现提请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曹利群女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曹利群女士的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尚需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其担任非执行董事的任期自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曹利群女士简历

议案提请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1之附件

曹利群女士简历

曹利群,女,中国国籍,1971年5月出生。曹利群女士1994年8月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在政策法规司、综合司、管理检查司、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工作。2001年3月起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法规处副处长,2004年4月起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法规处处长,2007年10月起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非金融机构检查处处长,2009年5月起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综合业务处处长,2010年10月起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副司长,2017年4月起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巡视员,2019年6月起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政策法规司)二级巡视员,其中,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挂任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曹利群女士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经济师。

附件2

关于选举冯卫东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冯卫东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冯卫东先生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托,现提请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冯卫东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冯卫东先生的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尚需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其担任非执行董事的任期自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冯卫东先生简历

议案提请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之附件

冯卫东先生简历

冯卫东,男,中国国籍,1964年10月出生。冯卫东先生1986年8月进入财政部,先后在会计司、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工作。1996年起任财政部会计司中华函校教务部副主任(副处长级),1999年起任财政部会计司全国会计考办教材处负责人,2000年6月起任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副处长,2001年3月起任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处长,其中,2003年2月至2003年5月在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ACCA)实习,2006年8月起任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处长,2008年4月起任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副主任(副司长级),2012年4月起任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2013年7月起任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主任(正司长级),2016年5月起任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冯卫东先生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研究员、注册会计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附件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更新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11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选举谷澍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2关于2018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3关于2018年度监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4关于申请对外捐赠临时授权额度的议案
5关于选举曹利群女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冯卫东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若委托人于本补充授权委托书和原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不同的受托人出席股东大会,而两位受托人同时出席股东大会,则以原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中所委托的受托人所作出的投票指示为准。

2.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 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于2019年11月21日14点30分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出席会议时需出具原件。

4.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