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7日
附件:《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拟对《公司章程》作出的修改,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改依据或原因 |
1 |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香港上市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修改意见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香港上市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修改意见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 删除失效规则,完善表述 |
2 |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原援引的香港规则已失效,根据境内法律相应调整 |
3 | 第二条……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二条……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的调整 |
4 | 第十六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 删除 | 与第十五条有冲突 |
5 |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原援引的香港规则已失效,根据境内法律相应调整 |
6 |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必备条款》及《修改意见函》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必备条款》及《修改意见函》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失效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