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李宁、李志伟、汪鳌)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一: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李 宁)

本人李宁,于2019年3月起任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一)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本人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人不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人不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本人不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八)本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附件二: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李志伟)

本人李志伟,于2021年8月起任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一)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本人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人不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人不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本人不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八)本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附件三: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汪 鳌)

本人汪鳌,于2019年3月起任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一)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本人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人不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人不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本人不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八)本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