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不能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每一会计年度用于慈善公益活动资金的增幅不能高于净利润增幅。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不能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附件: